第73753081号“中农宜化ZHONGNONGYIH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中农宜化化肥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中农宜化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53081号“中农宜化ZHONGNONGYIH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农宜化ZHONGNONGYIHU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止蔬菜发芽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类“尿素;碳酸氢铵”商品上的第759217号“宜化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汉字“宜化”,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3081号“中农宜化ZHONGNONGYIH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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