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77558号“宏宝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9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万侠
  异议人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万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877558号“宏宝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宝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0571082号“宏宝莱”,在先注册的第1494138号“宏宝莱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制品”、第30类“食用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冰淇淋;冰糕”商品上的“宏宝莱”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77558号“宏宝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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