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3450号“云聚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23450号“云聚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聚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互联网广播服务;信息传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06963号“云聚”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5类“家务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并公告现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的第62606936号“云聚”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3450号“云聚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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