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8844号“TU-V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腾云医疗(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云医疗(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08844号“TU-V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U-VA”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手术机器人;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放射设备;医用防护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793155号、第35793162号“TEV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放射设备;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8844号“TU-V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