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810449号“亚洲时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5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亚洲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亚洲时代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6810449号“亚洲时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洲时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47730号、第34926081号“亚洲一号”商标,第15547729号“亚洲壹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的“亚洲一号”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10449号“亚洲时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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