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66061号“可理斯重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7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丹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可理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丹丹对被异议人盐城可理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766061号“可理斯重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理斯重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卷边机;绢纺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066624号“可理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6061号“可理斯重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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