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58341号“虎霸TIGER BUIL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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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明富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明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158341号“虎霸TIGER BUIL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霸TIGER BUIL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麦芽为主要原料酿制而成的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3216号“虎”、第3831659号“TIGER”、第6133335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烈性黑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及图形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8341号“虎霸TIGER BUIL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