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4577号“潮衣库TIDE&EK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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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鞍山东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鞍山东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624577号“潮衣库TIDE&E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衣库TIDE&EKU”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纺织品毛巾;床上铺的褥垫;被子;床单和枕套;被面;毛毯;被罩;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0号“优衣库”、第60183663号“优衣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4577号“潮衣库TIDE&EK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