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52807号“方狼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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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美玉
异议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美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52807号“方狼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狼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02847号“JACK WOLFSKIN及图”、第61401274号“JACK WOLFSK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裤;毛衣;防汗内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06593号“狼爪”、第11609938号“狼爪”等商标,核定使在第25类“服装;防汗内衣;外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狼爪”,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审理查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碎月捷安特调”“文斯凯奇特”“祖鸟鸭始”等。被异议人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2807号“方狼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