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9778号“伍冰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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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伍冰川
异议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伍冰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69778号“伍冰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伍冰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植物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878号“冰川BINGCHUAN及图”、第5861721号“冰川”、第4295690号“冰川时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乳清饮料;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冰川”,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9778号“伍冰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