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7388号“中街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杰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利侠
  异议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利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97388号“中街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街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2088号“中街冰点城ZJBDC及图”商标、第7287331号“中街大果”商标、第8244107号“中街冰点SINCE1946及图”商标、第18673794号“中街大果青年·年年及图”商标、第44574731号“中街冰点及图”商标、第57395870号“中街冰点及图”商标、第65107883号“中街冰品生活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冰糕;冰淇淋;冰棍”商品上的“中街”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7388号“中街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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