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08204号“雷仕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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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品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雪珍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雪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08204号“雷仕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雷仕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2044649号“雷士德豪”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55064号“雷士”、第28176134号“雷士NV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马桶水箱;手持式淋浴器;坐便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的“雷士”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08204号“雷仕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