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3778号“别姥姥固本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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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鲁知识产权代理(济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福尔康推拿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福尔康推拿保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53778号“别姥姥固本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别姥姥固本堂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燕窝梨膏;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食用淀粉;食用葛粉;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秋梨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60428号“固本堂”、第57291381号“固本堂GU BEN TANG”、第56563273A号“固本堂1933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燕窝梨膏;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秋梨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固本堂”,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3778号“别姥姥固本堂”商标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糖;燕窝梨膏;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秋梨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