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7496号“梅霖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玫琳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徐州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玫琳凯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17496号“梅霖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梅霖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细菌抑制剂;卫生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606361号“玫琳凯”、第8906735号“玫琳凯”、第13312366号“玫琳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药物;消毒剂;中药成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7496号“梅霖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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