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1011号“MINICUT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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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米乔人因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米乔人因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01011号“MINICU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CUT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75889号“MINI及图”、第4537919号“MINI及图”、第6169129号“MIN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车辆底盘”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7906号“MINI及图”、第1339740号“MINI及图”、第997208号“MINI COOPER”、在先注册第4961964号“迷你”、第4537916号“MIN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维修信息;车辆、马达和引擎及其部件保养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INI”、“MINI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1011号“MINICU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