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36358号“上行勇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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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乐壹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信佳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艺游互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乐壹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艺游互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36358号“上行勇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行勇者”指定使用在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培训;娱乐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娱乐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带有“上行勇者”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出版合同、以及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对“上行勇士”的同意批复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上行勇者”作为异议人商标已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上实际使用并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上行勇者”与异议人在先宣传和使用的“上行勇者”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服务上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第9类商品和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龙行蛇舞”“亲吻猫咪”“暗黑战纪”等多件与他人游戏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一贯具有抢注他人游戏名称、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36358号“上行勇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