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01798号“星微XIV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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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星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星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501798号“星微XIV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微XIV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72527号“微星”、第7560736号“微星科技”、第36669160号“微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器;计算机;计算机存储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微星”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01798号“星微XIV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