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35908号“百龄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235908号“百龄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龄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黄酒;青稞酒;烧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0516号“百龄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5908号“百龄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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