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69182号“红河兰玉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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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徐天顺
被异议人:杜增玉
异议人徐天顺对被异议人杜增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69182号“红河兰玉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河兰玉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4639号“红河HONGH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红河”,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9182号“红河兰玉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