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80458号“LYNZ PRO AUDI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聆科思专业音频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众星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聆科思专业音频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众星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0458号“LYNZ PRO AUD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YNZ PRO AUDIO”指定使用在第9类“CD播放机;扬声器;扬声器音箱;扩音器;混音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LYNZ”商标,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该商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0458号“LYNZ PRO AUD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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