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154256号“晓帮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小帮手日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伍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小帮手日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伍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154256号“晓帮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晓帮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19158号“小帮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粉;洗涤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638962号“小帮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54256号“晓帮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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