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90150号“星创医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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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星创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星创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390150号“星创医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创医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3228号、第60253770号“星创视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星创”二字,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90150号“星创医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