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2233号“培成长PEICHENGZH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黄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黄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52233号“培成长PEICHENGZH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培成长PEICHENGZHANG”指定使用在第5类“膳食纤维;帮助消化用膳食纤维;矿物质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5936469号“成长”等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71200号、第7048901号“成长快乐”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第30类“非医用营养片;非医用营养胶囊;食用蜂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30类商品上的“成长快乐”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2233号“培成长PEICHENGZH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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