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4596号“ONITSU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芬西·玛琳娜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对被异议人芬西·玛琳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54596号“ONITSU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ITSUK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发电设备;泵(机器);割草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98604号、第57379908号“ONITSUKA TIGER”、第43368268号“ONITSUKA”、第3476524号“ONITSUKA TIG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的第4698604号、第57379908号“ONITSUKA TIGER”、第43368268号“ONITSUKA”、第3476524号“ONITSUKA TIGER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差异较大,无密切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4596号“ONITSU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