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427376号“PRODRIVE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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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7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精行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浦卓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精行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浦卓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67427376号“PRODRIVE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DRIVE TECHNOLOGIE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气测量用稳压器;教学仪器和设备;非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装置;运载工具用恒温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09246号、第6109242号“PRODRIVE”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辆减震弹簧;汽车用挡泥板”、第42类“车辆和车辆零部件的设计;车辆和车辆零部件的研究与开发;车辆和车辆零部件的测试”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27376号“PRODRIVE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