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6217号“GRAND SUPER VASCO WA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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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弗利斯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欧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弗利斯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欧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06217号“GRAND SUPER VASCO W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AND SUPER VASCO WAX”指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棉织品;印花丝织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77647号“SUPER-WAX”、第12553473号“VVH SUPER-WAX BLOCK PRINTS GUARANTEED REAL DUTCH PRINTED IN HOLLAND及图”、第19414735号“VVH SUPER WAX BLOCK PRINTS GUARANTEED REAL DUTCH PRINTED IN HOLLAND SUPER WAX及图”、第11154766号“SUPER-WAX BLOCK PRINTS GUARANTEED REAL DUTCH PRINTED IN HOLLAND及图”、第69426324号、第12553448号“VLISCO”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776719号“SUPER WAX BLOCK PRINTS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布;印花棉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6217号“GRAND SUPER VASCO WA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