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77830号“伊恋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伊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被异议人:王隆君
  异议人四川伊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隆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77830号“伊恋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恋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沙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00610号“伊恋元素”、第20303186号“伊恋全屋”、第31875206号“伊恋智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非金属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7830号“伊恋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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