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3720号“KEIMIM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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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建明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亿元
异议人建明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亿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43720号“KEIMI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IMI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07842号“KEMIN及图”、第11001135号“KEMI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动物饲料用酵母;家畜饲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动物食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3720号“KEIMIM及图”商标在“树木;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动物食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