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316982号“RIF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69316982号“RIF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FI”指定使用于第7类“纺织机”、第9类“体重秤”、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第21类“熏香炉”、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异议人于第7类商品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2707号、第36604075号“RIF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纺织机;精纺机;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16982号“RIF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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