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17188号“荆浩山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二: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澳涞坞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橙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澳涞坞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17188号“荆浩山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荆浩山水”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红葡萄酒;伏特加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白酒;不起泡葡萄酒;米酒”商品上。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3364号“荆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利口酒;烧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荆浩山水”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荆浩”,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山水”、第5398765号“山水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山水”,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7188号“荆浩山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