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5334号“上禾景”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上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蓝经(中山)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上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经(中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55334号“上禾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禾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产品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694842号“上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工程绘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内容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5334号“上禾景”商标在“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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