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9130号“抖量度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抖量(杭州)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抖量(杭州)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019130号“抖量度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量度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网络通信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视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9291852号“非常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9130号“抖量度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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