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992077号“强氏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全玲
  委托代理人:科文(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全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0992077号“强氏好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强氏好太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弹簧(金属制品);金属工具箱(空);金属标示牌”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443401号“好家好太太”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516号“GOOD WIFE”、第41851459号“HAOTAI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轨道;金属绳;金属缆绳夹;金属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58021号“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轨道;金属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06659号“好太太智联”、第41866089号“好太太科徕尼及图”、第42287894号“好太太家品”、第46385737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弹簧(金属制品);金属箱;金属门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好太太”,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92077号“强氏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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