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24891号“云小白YUNXIAOB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小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小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724891号“云小白YUNXIAOB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小白YUNXIAOB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气体;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牙用光洁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33008号“云南白药及图”、第24986596号“云南白药”、第24986588号“云白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净化剂;空气净化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云南白药”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24891号“云小白YUNXIAOB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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