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10574号“TULE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7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拓乐瑞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文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拓乐瑞典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文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710574号“TUL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ULE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天线;导航仪器;电视摄像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60057号“THULE”、第18460250号“THULE SWED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计算机专用包;寻呼机套;电话机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10574号“TULE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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