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2116号“N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士达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士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2116号“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Y”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动物皮;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36076号、第506836号“N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765982号、第53548605号“N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运动袋;短途旅行包;背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由字母“NY”组成。因此,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如“THEORY FKEMDD”、“QFJV”等,其中部分商标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的第506836号“NY”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益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2116号“N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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