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8941号“奥斯莫提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斯默(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汉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宗铭
  异议人奥斯默(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宗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88941号“奥斯莫提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斯莫提克”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洗面奶;牙膏;化妆品”、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等。异议人对指定使用在上述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81245号、第35564481号“奥斯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奥斯莫”,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8941号“奥斯莫提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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