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7262号“源梦智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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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吕有恩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有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77262号“源梦智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源梦智星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926053号“元梦之星”、第69312645号“元梦之星”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7262号“源梦智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