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95021号“源梦智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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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吕有恩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有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95021号“源梦智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源梦智星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摇摆木马;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321233号“元梦之星”、第75729085号“元梦之星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5021号“源梦智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