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4928号“红江漫天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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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茅坊家话酒业(中山)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茅坊家话酒业(中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84928号“红江漫天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江漫天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95572号“飞天”、第18971834号“飞天”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从右往左可识别为“飞天漫江红”,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飞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4928号“红江漫天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