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3095号“COCOXIANG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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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智贵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智贵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13095号“COCOXIANG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OXIANG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素;洗发液;沐浴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03973号“I LOVE COCO”、在先注册第150743号“COCO”、第245543号“COCO CHANEL及图”、第23819191号“ROUGE CO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剂;肥皂;香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COC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3095号“COCOXIANG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