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79850号“POPCORN GAM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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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浩悦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昱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浩悦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昱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1479850号“POPCORN GAM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PCORN GAME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用塑料材料制薄膜;包装用塑料袋”商品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商业登记证及对应翻译、官网截图、与多家公司进行贸易往来的商业发票及装箱单、销售网站评论截图、参展照片、网络平台宣传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POPCORN GAMES及图”商标,并经过广泛宣传使用使“POPCORN GAMES及图”商标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79850号“POPCORN GAM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