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8339号“恒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舒彤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舒彤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28339号“恒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工作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29244号“箭牌”、第25736690号“箭牌”、第41922184号“箭牌”、第59270527号“箭牌家居集团ARROW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非金属箱;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8339号“恒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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