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286424号“W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兴季智能酒店(湖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乐兴季智能酒店(湖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7286424号“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56614号“W HOTELS”、第8031423号“W”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86424号“W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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