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40225号“坚美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顶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赛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赛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40225号“坚美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坚美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949778号“坚美JIANMEI JM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40225号“坚美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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