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0182号“BIAEVGIOG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连英
  异议人巴黎世家对被异议人黄连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80182号“BIAEVGIOG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AEVGIOG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内衣;童装;袜;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游泳衣;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8321号、第12694162号“BALENCIAG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工作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0182号“BIAEVGIOG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