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5963号“葵工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3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龙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15963号“葵工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葵工花”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医用背部支撑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35432号“葵花康宝”、第28813532号“葵花固基”、第45511846号“葵花康丽”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注射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含有显著中文“葵花”,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5963号“葵工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