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93515号“塞上初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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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菲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993515号“塞上初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塞上初元”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第6789888号“初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初元”,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3515号“塞上初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