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05757号“POBE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云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105757号“POB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BEE”指定使用于第28类“棋;锻炼身体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044491号“PORE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纸牌;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口哨;游泳池(娱乐用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棋;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5757号“POBEE”商标在“棋;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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