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35759号“夷道陆逊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付亚阳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都陆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付亚阳对被异议人宜都陆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35759号“夷道陆逊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夷道陆逊洲”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甘蔗制酒精饮料;甜果酒;烧酒(烈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7092302号“陆逊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柑香酒;米酒;高粱酒;烧酒;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5759号“夷道陆逊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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